国家广电总局:不得造假收视收听率

    近日, 国家广电总局发布了《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》,其中强调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扰、 破坏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收视收听率(点击率)统计工作, 不得制造虚假的收视收听率(点击率)。

  和2005年版的《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》 共25条相比,新版《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》为31条。增加的六条中,有诸如第二十二条“统计调查中取得的原始资料应当至少保存2年。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, 重要的统计资料应当永久保存”等对数据保存年限的规定。

  与此同时, 其第十九条还对造假行为制订了罚则:出现统计造假、弄虚作假行为的,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,分管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,统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。 

      (据《北京青年报》)